设备主要结构的安全要求
(1)外形
机械设备的外形结构应尽量平整光滑,避免有尖锐的角和棱。
(2)加工区
也即工作区,是指被加工件放置在机械加工的区域。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工的身体任一部分进人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机械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防护措施:
①完全固定、半固定密封罩。
②机械或电气的屏障。
③机械或电气的连锁装置。
④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⑤手限制器、手脱开装置。
⑥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
⑦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⑧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
⑨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⑩警告或警报装置。
⑪其他防护措施。
(3)运动部件
①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工接触的防护措施。
②以操作工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需设防护装置;高度在2米以上的物料输送和皮带传动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③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包括墙、柱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GB 1226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有关条款的规定,保证不该通过的身体部位不能通过。
④根据需要,机械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⑤机械设备必需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⑥高速旋转的运动部件应进行必要的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⑦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4)工作位置
①机械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操作工的头、手、臂、腿、脚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够活动空间。
②机械设备的工作面高度应符合人类工效学(人机工程学)的要求。工作面高度是指操作工所站立的平面与操作工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间的距离。
A.坐姿工作面高度应在700—850毫米之间。
B.立姿或坐姿的工作面高度应在800—1000毫米之间。
③设备应优先采用便于调节的工作座椅,以增加操作工的舒适性并便于操作。工作座椅的要求可参考GB 12266-90的规定:
A.座椅平面的高度应能调节到使整条腿能够放在地上或搁脚板上,大小腿的夹角略小于90。坐平面应使臂部至大腿全长的3/4得到支承,座椅椅面的前缘不要触及小腿。若经常变换坐姿,坐平面的倾角应调节为水平:若后倾坐姿时,坐平面宜向后倾斜不超过6度。
B.靠背的高度应能调节到支撑人的腰凹部,即相当于人体的第4-5节腰椎高度。
C.扶手应能调节到使前臂有尽可能大的搁置面积,而扶手的高度应调节到坐姿上臂自然下垂时的肘下缘部。
D.工作座椅的尺寸、形状及可调性,应根据工作位置和工作任
务确定。
④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工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通行平台宽度应不小于700毫米,竖向净宽一般不应小于1800毫米,梯间平台宽度应不小于梯段宽度,行进方向的长度不应小于80毫米。平台一切敞开的边缘均应设置防护栏杆。平台铺板应采用厚度大于4毫米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栏杆和平台应全部采用焊接,其中栏杆在不便焊接时,也可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结构强度。
B.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050毫米,在疏散通道等特殊危险场所的防护栏杆可适当加高,但不应超过1200毫米。
⑤机械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5)紧急停车装置
①设备如存在下列情况,必需配置紧急停车装置:
A.当发生危险时,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终止危险。
B.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C.由于中断某个单元可能出现其他危险。
D.在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②需要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的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6)噪声
设备的噪声应低于85分贝。
(7)其他要求 :
一般有防止有害物质、防火防爆和电气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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